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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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塞老师的疯,我就是霍格沃茨最强黑巫师!

 

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主张才审查

法学院最后一集,俊率A一起旁听的那个案子我一直都有点疑惑,基本案情是:原告世云储蓄银行六年前借给被告儿子两千万元(约十万人民币),被告做了连带担保,五年四个月前被告儿子在还利息期间死于车祸,此后利息滚得高于本金,诉讼金额超过了五千万元。

听完案情,率A教被告老头儿说的话是“原告的债权消灭时效已过”,后面俊辉帮忙准备的文书里进一步解释提到商业债权的时效只有五年。

我当时比较奇怪的一点是,被告请求法官从轻发落的时候,法官明显看起来很为难,对原告说:“被告的处境似乎很困难,没有调解意向吗?”后面又对被告说:“一味请求从轻发落,我们也帮不上忙。被告,别自己死撑着,去找律师,让他们帮你看看案卷吧。”

俊率A都能看出来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官不可能没看出来,而法官的态度明显是同情被告人的,但却没有当庭指出来。

最近正好学到民法诉讼时效的问题,故事里的这个案例对应到中国来讲,应该就是债权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三年)。《民法典》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从这一点上来讲中韩在民法上的规定应该是类似的,所以在上文的案例中法官虽然同情被告却没有向他指明。这条法条乍一看不合理,但仔细想想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其实是能够体现法制精神的。设置诉讼时效的原因是为了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我国即使过了诉讼时效该权利也并不会消灭而只是让对方获得抗辩权,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过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不能起诉,权利人仍可起诉,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则原告败诉,若不以此进行抗辩(放弃)则原告胜诉。除非提供新证据,否则被告在二审中也不得重新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而法院不主动提醒诉讼时效的问题,是因为毕竟被告确实是欠钱,我们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其实也是体现了民法的诚信原则。法律公平公正,而法官(法院)作为中立的判决方,确实不应该偏帮任何一方,所以民法典中特别提出了这一点我觉得完全没有问题。

那三年内如果对方就是不还钱,除了提起诉讼就没有别的方法了吗?那也不是比如可以每天给欠钱的人发短信催收(权利人的请求),那诉讼时效就可以在发短信当天重新计算了。当然也不是说一直不停发一百年,诉讼时效可以一直延续,因为最长也就是20年,20年内没有起诉要回来,那钱就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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