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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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韩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最近在听刑诉课,里面讲到了关于回避的规定,正好之前在小说里也写到过回避的情况,所以在这里稍微总结一下……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以上是公务回避,除此之外还有任职回避,这里暂且揭过不提。

韩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排除事由)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执行职务: <修订 2005.3.31., 2020.12.8.>

1. 当法官是受害者时

2. 法官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亲属或有亲属关系的人时;

3. 法官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时;

4. 法官成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或被害人代理人时;

5. 法官在案件中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律师或助手时;

6. 法官因案件执行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务时;

7. 法官参与预审或案件侦查、审判时;

8.《外国法律顾问法》第2条第9款规定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限)、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或合资律师事务所退休的法官。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被告/受害者的代理人与案件有关;自该日期起未经过两年

9. 自法官作为被告人为被告人的公司、机构或组织的行政人员或雇员退休之日起未满两年时; 

相比较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检法的回避都有明确规定,而韩国《刑事诉讼法》中只着重规定了法院职员的回避事项,所以我又额外查了一下检察官相关的回避规定,下面机翻一些查到的内容。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如果法院职员(法官、书记员等)在审判阶段有可能做出不公平审判,则有排除、忌避、回避等制度,将法官排除在案件之外第17至25条)。但是,对于侦查阶段检察官的排除、忌避、回避,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也不予承认。

因此,即使怀疑检察官有可能对起诉与否做出不公正的决定,但是检察官的排除、回避等不被认可,因此调查分配权者可以通过重新分配的方法谋求调查的公正性,这是调查分配权者的固有权限事项,并不是受害者有权利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通过证明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密切关系提出申诉,但要求更换检察官的程序或权利不受法律保障。但是《检察厅法》第10条规定,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包括起诉缓期处分)不服的起诉人,可以通过该检察官所属的地方检察厅或地方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的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提出抗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可以向管辖检察官所属地方检察厅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申请有关嘱咐的财政申请制度,可以利用这种制度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进行申诉。

至于夫妻双方一个是检察官,一个是律师,能否处理同一个案件,在中国的话应该适用刑诉28条中“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毕竟配偶属于近亲属,所以需要回避。至于在韩国,直觉上来讲感觉不行,但是刑诉中确实没有规定,感觉还得看看《检察厅法》《律师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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